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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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一、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

2、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二、供热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3、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请咨询国税局。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

4、,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

5、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辽宁省调整资源税税率的税收政策《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2016〕430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辽宁省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并调整了42个税目。涉及到我区的资源税税目主要是:石灰石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6%,计税依据为原矿销售额;粘土、砂石仍然从量计征,税额为每立方为2元,计税依据为原矿销售数量;矿泉水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采取从量计征的办法,税额为8元/吨,计税依据为原矿销售数量。《辽宁省财政厅辽宁

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等9种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的通知》(辽财税〔2016〕761号)规定将9种矿产品纳入我省第二批资源税改革范围,涉及到我区的是:地热(温泉)采取从量计征方式,税客为6元/立方米。资源税征收方式和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资源税纳税人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两人方面。对于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新的征收方式和税率(税额)如实申报缴纳资源税。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当按照新的征收方式和税率(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第2号)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

7、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适用税率,依据各矿种的收购金额或收购数量,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方式代扣代缴资源税。”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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