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

ID:38777068

大小:210.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6-19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_第1页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_第2页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_第3页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_第4页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_第5页
资源描述: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十一讲(上)义务、债务与责任义务本是一个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术语“义务”在希腊原文是kathekon,意为“应该完成的”,“应该做到的”。Kathekon概念在中期斯多葛派,即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即义务的内涵由抽象向具体变化。著名学者西塞罗把拉丁文的officium与kathekon相对应。在他的《论义务》一书中,并没有将officium作为一种普遍的人类义务予以抽象性的论述,而是以罗马公民应有的良好的日常生活行为,应尽的日常生活义务为讨论对象,比如“执政官义务”“元老院义务”“裁判官义务”等等

2、。在探究义务理论起源与演变时,还涉及另一为著名学者,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霍布斯的义务理论体系是近代主权论的产物。在霍布斯看来,由于人的自私本性,决定了人们之间相互敌对、战争不断。人类要摆脱这种困境,获取和平与安定的生活,“只有通过契约让渡自己的权利,建立共同的生活秩序”根据“所定信约必须履行”的原则,定约者需对自己的承诺负担义务。霍布斯的这一见解,为日后法定义务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上所谓义务,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此所谓拘束,谓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

3、更或免除之意。”[1]或者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一定的利益的意志和行为自由所受约束的无可选择性,并与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利相联系”[2][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2]乔克裕《法理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关于义务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由从规范角度定义的:“义务是义务人为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而应当遵守的必要的行为尺度,具有无条件、强制性特点”由从责任角度定义“义务是行为主体就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还有从负担角度定义“义务是人们应该好必须适

4、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负担和约束”等等。法理学界就义务性质的探讨,就有尺度说、责任说、约束说、手段说、利益说、意思说、法律之上力说。这些学说虽未得到普遍认可,但他们对完善义务理论则都具有积极的贡献。义务源于何而产生,是义务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命题。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各种具体的道德义务产生与各种细致的道德要求,各种具体的法律义务则产生与各种细致的法律要求。在一种情况下,人们有义务按道德行事,服从道德规则,培养各种道德美德并将它们付诸实践;在另一种情况下,人们有义务服从法律规则,并按法律行

5、事。”[1]除了规则说外,还有美国伦理学家塞森斯格的个人承诺说,继承了托马斯的理论,他认为“义务是从有效的要求提出,而且与有效的要求相互关联”[2]。“而有效要求之所以能够成立,或者说,之所以有对被要求者的约束力,是由于被要求者事先对要求者作出过将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承诺”[3][1]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的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2]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3]塞森斯格《价值与义务——经验主

6、义伦理学理论的基础》江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我们认为,米尔恩的观点揭示了义务产生的表象,而塞森斯格的有效要求和个人承诺的观点,则是对部分社会形态的分析,即主要针对民主共和社会形态的分析,未能涵盖所有社会形态下,义务产生的渊源。义务的产生是基于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发展所需要的秩序的要求,无论在奴隶制、封建制还是民主共和制,各个社会形态都在谋求社会自身的发展,只是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同罢了。一个社会要发展,它就必须得有秩序,因此,维持社会发展的秩序才是义务的本源。米尔恩的道德义务说,实质上反映

7、的是氏族人类社会,人们依靠经验而建立的社会秩序,为了维护这一社会秩序,人们自觉的遵循这些道德义务,因为违反了,自然界的力量将惩罚或消灭违反者;在封建社会,社会发展以维持封建统治永世长存为首要,由此构建了这一社会形态发展所需要的秩序,人们被施加了繁重的义务;当社会步入资本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度后,根据主权在民的理论,于是国家的权利被认为是人们对自身部分自由和权利的让渡,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秩序,而向其国民施加义务时,便有了塞森斯格的“有效要求”即必要、合理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的承诺”即所谓国家契约论下的个

8、人部分自由与权利的让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义务是源于社会发展秩序的需要,它存在与所有社会形态之中。义务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类为公法上的义务和私法上的义务。涉及公法上的义务,如有具体受害的当事人,违反义务者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如刑法上的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涉及私法上的义务,违反义务者通常只需承担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或其它形式的民事责任,无公法上的责任。债法中所说的责任,即指因违反私法的义务和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