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武晓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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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法案例分析——从王女士中关村家乐福存相机案和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案看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异同第四组案件事实北京消费者王小姐在家乐福超市购物时,寄存在自动储物柜内的物品包括相机一台丢失,为此,王小姐将家乐福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王小姐500元。(康凯川)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起诉大润发赔偿5310元。上海市第二

2、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仅能证明使用过大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故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龙登潇)所援引法条及法理《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3、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

4、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提出:“(银行保险箱)其性质为租赁抑为寄托,甚有争论。其仅供物之搁置空位,惟就其开闭为协力者,应解释为租赁。通常露封保管(人工保管)为寄托

5、(保管),保管箱放置物品为租赁(借用)(郑如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杨世琳)注:两个案件共同的一个焦点在于到底顾客有没有将物品真正存入储物柜。鉴于案件分析的目的在于明确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之异同以及两案分别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所以此问题不再考虑之列,我们假设当事人所述为事实,均将物品放入储物柜。Questions:1.到底是借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2.借用合同如何?保管合同如何?3.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6、4.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杨世琳:我认为寄包属于保管合同,只是有无偿与有偿之分,况且就算无偿,增加寄包处也是潜在为它增加营业额,增加利益,不能属于真正上无偿。如果是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不是故意,就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家乐福王小姐案,是因为商场有重大过失,柱子将监视摄像头挡住,未尽其义务,所以罚款,但本来是保管合同,就意味着双方有自动达成一致,存包人就该遵循“不寄存贵重物品”的义务,所以王小姐本生也有过错,只对家乐福进行小额罚款,非王小姐所要求的7500.陈佳茹:首先,我认为中关村家乐福王小姐存相机一案和上海大润发李杏英存包一案中,王小姐以及李女士和商家之间存包的行为,相较

7、于借用合同,应该认为成立的是保管合同较为合适。电子储物柜实际上也就是在人工保管物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目的也就是当消费者在商家购物时,商家提供的保管服务;既然人工保管毫无疑问是成立保管而不是借用,在这一基础上,我认为把电子储物的行为定性为保管合同也是合适的。那么,在保管合同的范畴内,我们再来讨论上述行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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