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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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法制及其分类*重点问题1.法制概念的内涵2.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一、法制的概念(一)概念法制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各个因素有机联系的系统。从其构成来看,它不仅包括法,还包括法律实践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二)构成因素1.法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相对应。3.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二、法制的分类(一)法的历史

2、类型1.概念是按照法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的范畴,在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一共包括四种历史类型。2.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二)法系1.概念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的范畴。2.类型·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以欧洲大陆为代表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宗教法系:中世纪欧洲各国、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法世俗法系: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

3、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远东法系:以古代中国、日本、朝鲜为代表西方法系:西方国家为代表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重点问题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3.法律移植一、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界定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它不同于法在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它是法的阶级本质的变化。具体包括:封建法制对奴隶法制的取代;资本主义法对封建制法的取代;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取代。二、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一)社会原因·其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4、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已不能仅仅靠内部调整解决时,即通过社会革命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来实现。(二)法律原因社会经济状况对法律制度的发展的影响由恰恰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内部因素(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起作用的。具体说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变化→法律实践的变化→修改法律规则→影响法律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当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怎样协调都不可能适用经济状况要求,只有通过从根本上推翻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才可能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法便发生了历史类型的变更。二、法的相对独立性(一)不同类型的法存在的历史联系——继承性1.法的阶级性

5、是指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在这方面是不存在继承的;2.法的继承性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同志阶级的利益可以继承。3.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之间的关系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能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不同国家的法存在的联系——法律移植·法律移植,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法律移植的成功与否,同“输入国”

6、的社会土壤是否适用于该法律制度、规则直接相关,即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是否适合于移植地的社会条件。·在法律移植的问题上,一定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都是不可取的。第三节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重点问题前资本主义法的特点一、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界定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2.特征·前资本主义社会特征——建立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人的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特征——以维护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为特点的“等级法”、“特权法”二、东西方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差别1.奴隶制国家时期东西方法律制度比较东方:规定不同等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7、礼”、“刑”的发达,重刑轻民。的发达,重刑轻民。西方:“私法奴隶制”原因:东方土地公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而西方土地私有代替了土地公有。2.封建制国家时期东西方法律制度比较东方: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具有相互抗衡的管辖权的多元法律制度的局面。西方:教会法与世俗法的二元论原因:东方皇权至高无上,无相抗衡力量,强大的中央集权;西方教权皇权对立的政治格局。第四节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重点问题1.自由资本主义法的特点2.当代资本主义法的特点一、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1.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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