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事件与超级女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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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事件与超级女声对Americanadol与超级女声进行对比,给出我个人对超级女声的相关定位。以“超级女声”为例,表达我个人对“媒体事件”一些浅薄的看法《时代周刊》封面人物媒体事件:发生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经查明真相便被媒体炒作的事件报道。——李老师的阐释返回报道:①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把新闻告诉群众。②用书面或广播、电视形式发表的新闻稿。我的疑问:为何“媒体事件”必须是报道或者说必须得是新闻呢?那么,我们这里讨论的“超级女声”是指湖南卫视自始自终策划的比赛本身还是指由湖南卫视或者其他媒体对“超级女生”这个比赛的报道呢?事件:1、事情2、事项

2、3、文案4、案件5、历史上或社会上已经发生的大事情6、鸟兽类的内脏等等这就让我对媒体事件是否应该是报道产生了进一步的怀疑。再进一步讲,我的怀疑是李老师的阐释是否使得媒体事件这个概念的范围被缩小了?返回“没有经查明”1、如果我们所指的“超级女声”是指由湖南卫视主办的比赛本身,包括这个比赛的赛制、背后运作等等,那么就不会存在“没有经查明”、“报不报道”这样的概念,那么按此说法“超级女声”就应该不算“媒体事件”。2、那么如果我们所指的“超级女声”如同概念中所说的是指报道。我认为报道应该分为两种报道的分类:媒体对于客观事实的一种客观叙述,媒体对此不加观点与立场的播

3、报给受众。还有一种报道,媒体利用了自身的传媒优势和影响力,参与了策划、组织、实施并报道的一些事件与活动。接着李老师的阐释。上节课讲到,有时候单个新闻也许是客观的,但从整体上看如果是经过策划的,是没有经查明便被炒作的事件报道,那么我们就认为其是“媒体事件”。也就是说我们的考察重点在整体。第一个结论:那么,如果“超级女声”作为由媒体对它的报道,应该是“媒体事件”。不是是那么我得反问一句,湖南卫视运作的“超级女声”这个比赛真的不是“媒体事件”吗?它应该属于什么事件呢?有两种可能:一、是“媒体事件”。如果不把媒体事件定义在“报道”、“没有经查明”,而逐渐放宽概念的

4、限定,也许“超级女声”这个比赛本身应该也是“媒体事件”。二、不是“媒体事件”。我在这里想要引进另外一个概念:媒介事件。在我具体阐释媒介事件前,首先我的立场是“超级女生”应该属于“媒介事件”。第一种可能:超级女声比赛本身是“媒体事件”我认为范围被缩小的根源还不在“报道”、“没有经查明”,而是在“被”字。“被”字首先就限定了我们在谈论“超级女声”时,必须指“超级女声”被媒体报道,而不是事件本身。但是我们知道,事件应该是有两种情况的。事件的情况分类:媒体本身就是事件的策划者。媒体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但也不是单纯的报道者显然,如果是“被报道”,第一种情况就被排除在

5、外,而超级女声作为比赛本身恰恰是第一种情况。而且,新媒体时代,最可能产生媒体事件也的确不应该是“被报道”后的事件,因为新媒体时代,很多时候媒体也是无意识的,它也只是媒体事件发生的载体,真正的缔造者会是成千上万的网民。结论:范围真的缩小了,事件还应该包括“超级女声”比赛本身我的定义:媒体事件应该指由于媒体参与而产生的事件。具体指借助媒体本身拥有的优势和影响力,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并报道的一些事件或活动,而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指事件发生后的各种舆论导向与事实相去甚远的事件。我的结论2: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超级女声作为比赛本身也应该是“媒体事件”仅代表个人观

6、点!第二种可能:超级女声比赛本身不是“媒体事件”,而是“媒介事件”媒介事件:美国学者丹尼尔·波尔斯丁在他的《伪事件》一书中,以历史学家的眼光认为,媒介事件是有意安排的、非自然的人为事件,主要是制造出来供媒体报道的事件。在施拉姆的《传播学概论》中也赞同波尔斯丁的观点,并对“伪事件”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施拉姆认为记者招待会是有意安排的事件,意在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些事件是媒介事件,具有虚伪性。同时,媒介事件是“一种重现历史的伟大事件的连续节目”,意为“你就在那里”。台湾学者吴恕也赞同这种解释,认为“媒介事件”是伪事件。目的是供媒体报道以达到宣传效果和政治目的,从而

7、缩小了媒介事件的外延,具有狭隘性。清华大学的李彬教授则认为:“媒介事件”远远不限于伪事件,事实上我们是把所有经过大众媒介传播的事件统称为“媒介事件”,不管它是人为制造的伪事件,还是自然发生的真事件。以波尔斯丁和施拉姆为首的“伪事件”将“媒介事件”看得过于消极,忽视了她们在历史语境下的客观积极意义。而以李彬等人为首的学者则人为地将媒介事件的概念充分扩大化,使得新闻事件与媒介事件发生了重合,产生了混淆学界的讨论认为:媒介事件是一种大众传播现象,是媒体通过全方位聚焦、全程跟踪对某一经过提前策划且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进行的“直播”报道。它是历史事件在媒体上的同步

8、呈现,是一种“媒介仪式”,具有神奇的传播效果。目前学界的公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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