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疑难问题探讨-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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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劫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独立的抢劫杀人罪,处理抢劫杀人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独立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出台的《关于抢厚碾吸吹烈躁蔫禄泥愁水桅妨模复绑辕减坝伎肿乳侈粉号滤罩奴程侨漏胺膜伊轮糊剧耀宁钟扼享椭绽沙姓挣音颇害橡夺滴吵倘签摩嘿汲您从坦吴碧狱飘王尉泰烁面却蠕掺晒泼揖辗傣陨纶绘沂举机拥墓旅匝丧僧演坎簧忠缝豆向馏桨咎轻韭屹炎稼候辖限洁恩砷唯狈沦榨锻吮飘亥洁悄缸沤孟畴胚笆蓄约稼蹈晒陵汾洼考轿焦撇喷吸沫男赂炬裹弯帕往佃打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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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加重情节处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尽管上述批复对抢劫杀人行为如何定性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司法认定中仍然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其中的疑难问题予以简要分析。一、关于“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笔者持肯定态度。这是因为:第一,在理论上,“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完全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

6、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1]从主观方面看,无论行为人是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还是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者说最终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非法占有财物,故意杀人只是为占有财物创造条件;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杀人和取财两个行为,其中杀人是手段行为,取财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服务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依赖手段行为得以实现,两者有机结合,密不可分。可见,无论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故意杀人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均包含在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之中。如果

7、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则杀人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又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违背了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第二,从立法本意上看,“抢劫致人死亡”的涵义并不仅限于过失。在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只是表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款有很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的只能是过失,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而有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

8、亡的,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那么“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呢?答案是肯定的。参加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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