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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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在法学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用语。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指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某种尺度、标准或模式,有其特定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内容。而“法律”,在法学上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即指“法”,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和

2、内在规定性。法的本质用一句话表述,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这一定义概括了法的内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法的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首先,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那部分意志。其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整体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部分或个别成员的意志。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经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法律而存在,

3、这即马克思所说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体途径是:第一,国家制定,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第二,国家认可,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即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

4、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同时,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地理环境和科学技术等因素,也对法的发展、内容和表现形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三)法的特征法的基本特征即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特有的属性。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和标准,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从

5、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思想而实现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法可以被反复适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主要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和法的两种主要途径。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具有了国家意志性,从而也使法具有了高度一致性和权威性。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

6、为,从而把社会关系调整到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模式中。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即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因此,有无强制性并非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所在。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特征。二、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一)法的起源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人

7、类历史上,也曾有过不知法和国家为何物的原始社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阶段,法也将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2.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导致的分工、交换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私有制的发展所引发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3)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决定性条件和主要标志。//3.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国家的产生。这是法产生的最主要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表明社会组织从血缘向地域性公共权力的转变,从而使

8、法具有了特殊的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原始习惯,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是调整利益对立社会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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