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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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一)侦查  刑事侦查工作大多由警队进行。根据普通法及成文法,警队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逮捕、扣留及查问可疑的人。廉政公署、海关、人民入境事务处、劳工处及环境保护署等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例有权就它们负责的案件进行侦查。  警队调查罪行时,受到普通法、成文法和一些行政指令的限制,主要包括:(1)警察必须在执行逮捕时或在执行逮捕后尽快告知被捕人被逮捕的原因,并尽快将被捕人送到警署;(2)警察查问或对待被捕人,必须遵守保安司向各执法机关发出的详细指引;(3)在一般情况下,警察要在逮捕被捕人时向

2、他提出忠告,使被捕人知道他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沉默的权利;(4)必须尽快把被扣留的人带到裁判法庭;(5)在警署扣留疑犯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6)被查问的人有沉默权,警务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被捕人回答任何问题。任何通过欺骗、强迫或不公正手段向被捕人获取的招认供词,都不为法庭接纳为证据。  除非罪行非常严重而必须把被捕人收押,对被捕人均准予保释,以等候进一步调查或审讯。  (二)决定起诉  案件是否起诉,要考虑以下情况:(1)可被接纳证据的性质;(2)定罪后可能判处的刑罚;(3)罪行的严重性;(4)

3、被告人的个人特征;(5)起诉是否符合公众利益;(6)所花费用是否合理。  在上述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考虑有没有足够证据。如果证据不足而起诉,不仅浪费时间和资源,而且无罪释放还会有损刑法的威慑作用。如果有充分证据,还要考虑以什么罪名起诉,被控人是否应当分别受审。如果案件严重或复杂,执法机关在起诉前通常要向律政司咨询。一般案件,则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起诉。被告人的个人因素也必须考虑。如对于年老或体弱的被告人,除非他很可能再犯罪或罪行十分严重,否则一般可以不起诉。有时,某一罪犯的证据可能是认定其他参与同一犯罪或另

4、外犯罪者罪行更为严重所必需的证据,这也是不起诉的因素之一。  律政司长在决定是否公诉时有酌情决定权。如果不是明显不当和极不公正,对律政司长的这一决定就不能提出司法复查。律政司长也可以变更不提起诉讼的决定。  尽管律政司长或者警方已决定不提起诉讼,但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自诉。不过,自诉必须先向裁判署法庭提出申请。律政司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介入并接管自诉,或者终止诉讼。  在香港,被告人无权决定在什么法院受审,只有控方可以决定。控方决定向什么法院起诉,通常是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所有案件最初都必须

5、在裁判署法庭提出起诉,案件在裁判署法庭开始处理后,控方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把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严重的罪行可依公诉程序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审判,这些罪行称为可公诉罪行。这类罪行中较严重的,例如谋杀、强奸、误杀等,可判处终身监禁,只能在高等法院审判。未达到如此严重的,在区域法院审判。有些罪行可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审判,或由裁判署法庭审判,它们也称为可公诉罪,但可依简易程序治罪。这种罪行要视其严重程度来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最轻微的罪行只能依简易程序治罪,由裁判署法庭审判。  依简易程

6、序起诉的期限为自犯罪时起6个月,除非个别法例规定延长期限。可公诉罪行没有起诉时限,但不得无故延误。  (三)法庭审判程序  任何人均被推定为无罪,除非法庭裁判他有罪。因此,被告无须证明自己无罪,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在审判时,先由控方传召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并呈递有关证物,指证被告人的罪行。在各级法院,证明罪行、反证及控辩双方辩论等程序相同。  开始时先由控方简述证供及争论点,然后控方引导控方证人作证。控方证人必须接受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如无律师)的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就一切与案情有关联的证供

7、向证人提出质疑。只要盘问的问题与案件有关联,法庭对辩方盘问证人的时间基本上是没有限制的。在辩方盘问控方证人后,控方可以再次向证人提问,但提问只限于澄清在盘问期间证人回答辩方律师时的某些含糊答复,控方不得就其他方面再向证人发问。  主审法官必须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因此,主审法官不会为了参与控辩任何一方而直接向证人发问,但法官是有权就案件中的任何方面向证人提问的。  当控方传召了所有的证人作证及提交所有的证据后,辩方律师可以向法官陈词,以控方提出的证据“表面证据不足”为理由,要求法官终止审理和撤销指控

8、的罪行。这是由法官裁定的法律问题。如果法官认为表面证据不足,法官必须撤销控罪;如果有陪审团,则应当引导陪审团作出裁决。如果法官裁定控方证据达到“表面证据成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被告人可以和律师商讨,根据律师的意见,决定自己是否在法庭上提供证供或传召证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作证的话,就必须接受控方律师的盘问。盘问程序与辩方盘问控方证人的程序相同。  一般说来,除了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是“不在犯案现场”外,被告人无需在审理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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