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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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二、“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一、侦查原则二、侦查行为三、刑事公诉程序四、日本刑事证据制度五、日本刑事审判制度第一节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1、在德川幕府以前,日本实行纠问式的、职权主义“白州裁判”(江户时期的法庭),“罗生门”式的刑事诉讼与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相似。2、1880年,日本颁了由巴黎大学阿索纳德起草的《治罪法》,仿1808年的法国

2、治罪法而创设近代刑事诉讼程序。1890年制定了《明治刑事诉讼法》及《裁判所构成法》。3、1922年日本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陪审法》、《少年法》并在刑事程序中禁止拷问,试图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但是,日本1943年废除了陪审制。4、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美国占领军的指导下,刑事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是刑事诉讼的“宪法化”;二是诉讼中引入英美式当事人主义,采例如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设置传闻规则、强调侦查程序中令状等;三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实行集中审理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一)日本

3、低刑事犯罪率与日本警检法关系二战后70年代,日本犯罪率几乎全世界最低。日本的警检法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解决社会冲突”欲望,运用自身的职权活动积极地破案、追诉、审判,是日本司法的中流砥柱。1、检警法是日本司法活动的主体检警在侦查、起诉活动中非常积极,将破案看成是自己职业与使命,认为自己是日本社会中侦查起诉犯罪的主体。“拘捕甚于防犯”,防止犯罪以及处遇、矫正犯罪人是日本刑事政策的中心。2、由于检察官起诉便宜主义,客观上给人“有罪定罪率”高的印象在日本,起诉后有罪定罪率高达90%以上,但是在检察官已经“过滤”了40%的案件基础

4、之上的。“由于长期担任公诉任务,日本的检察机关形成了专司起诉的强大而统一的官僚组织,作为诉讼专家集团其追诉能力和诉讼能力非常强大;与之相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多以个人为业,且在开展诉讼活动时受到诸多限制,因而难以与检察机关对等均衡。”3、“精密司法”型刑事诉讼(二)国民性与日本刑事司法1、国民对于国家司法官僚(不带贬义)的信赖心理国民不信任平民法官,在遭受犯罪侵害是时,多求助于警察。2、日本国民不感冒“契约”精神3、集体对犯罪的“罪恶感”实体真实主义优先是理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二法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本法在刑

5、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4、“武士”(士文化)阶层对日本刑事诉讼的影响三、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一)侦查程序:人权保护与真实发现上的两难1、日本刑事被告自白率非常高,高达92.3%,很少有被告行使缄默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忍受讯问”之义务,警察在被告自白上表现较为积极,检察官出于真心诚意,告诉被告若自白会得到较轻刑罚,且会给予法律容许的较好的“人道”待遇。2、在刑事被告羁押问题上,警察逮捕后(日本称之为逮捕前置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

6、条)必须48小时内交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拘留,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接受警察请求,之后最长在20内必须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一般是10日,205条),到正式审判时,法院因审判羁押至多不超过3个月(280条)。(二)起诉程序中的特色1、起诉便义主义下的起诉犹豫制与“缓起诉”制度2、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变形”但在实务上,日本检察官可以在审判开始后“倒给”法院,对方律师多不反对。3、检察一体化所折射的“官僚”气息4、“准起诉程序”与检查审查会制度:真实发现主义的强心针(三)日本刑事证据法的特色1、明示证据裁判主义(317条)与自由心证

7、主义(318条)2、引入美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传闻法则上的“妥协”性(四)审判程序的特色1、日本无庭前准备程序,而是在正式开庭后启动公诉审查程序2、引入美国法中的“诉因”制,制约法官裁判范围3、交叉询问制的尴尬:A、“对于证人的询问……在我所观察的的全部审判中,除了无争执的案件,常见讯问者在讯问证人的过程中,手上有一张或数张‘问题清单’,一边讯问证人,一边持笔作划掉的动作。有时讯问者拿起纸张照念,有时目视桌上的纸张,一个接一个地询问。”B、法官的“接手讯问”与“补充讯问”C、304条:法官先讯问证人,但在实务上,法官

8、只会问被告是否真心认罪D、律师、检察官与法官间过于“客气”4、简易命令程序与交通裁判程序适用范围:相当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以外的案件;被告人已对诉因作了有罪陈述。简易命令程序:法院有管辖权;可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的案件;被告人无异议。第二节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一、侦查原则(一)任意侦查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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