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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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改善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贷款偿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机动车收取通行南宁市收费还贷路桥的费用。第三条南宁市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道路、桥梁的贷款偿还以及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具体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  市公安、

2、交通、建设、价格、市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和收费道路、桥梁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条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五条路桥车辆通行费采取按年度一次性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季费)、-7-按月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月费)以及按次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方式。  第六条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注册登记的月份交纳当年通行年费。邕宁区、良庆区专用号段的摩托车除外。  在原邕宁县注册登记

3、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按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的50%交纳通行年费。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之日起,根据年度剩余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交纳当年通行年费。从次年起,按年度计收通行年费。第七条本籍车辆迁出、报废,尚未交纳通行年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到收费机构交清通行年费;已交纳当年通行年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退费手续。补交和退还通行年费的金额,由收费机构根据实际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依法变更车辆营运性质或者变更其它项目,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

4、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变更交费手续。  第八条长期在南宁市收费站以内的市区范围内行驶的非本籍机动车,可以自愿选择购买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7-通行年票、通行季票、通行月票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不限通行次数。  未持有有效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非本籍机动车,在进入南宁市城区,通行城市道路、桥梁收费站(含代收站,以下简称收费站)时购买通行次票,进入一次购买一次。通行次票实行48小时有效制。机动车超过48小时通过收费站离开南宁市城区的,按每48小时计算一次延时次票,累计超过该类车型通行年费的,按该类车型通行年费收取;不足48小时的,按48小时计算;收

5、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或者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次通行次票收取。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通行年费、通行季费、通行月费由收费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站和有关金融机构设点收取。  通行次费由收费机构分别在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收取。  第十条路桥车辆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路桥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养护、管理费用从批准的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收费机构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必须向车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7-  对购买通行

6、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收费机构应当凭开具的票据发放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标志。  机动车车主应当将标志随车携带或者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标志遗失或损毁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费票据到收费机构办理挂失手续,经查验后给予补发。  第十三条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收费点应当悬挂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第十四条收费

7、机构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和代收单位应当签订代收协议。代收单位所属代收站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代收协议足额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代收单位代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应当实行独立分账管理,按月结算,不得挪作它用。  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收费机构提供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下列车辆减免路桥车辆通行费:-7-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执行公务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减免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其它车辆。  第

8、十六条收费机构对通过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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