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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来源:】【字体:大 中 小】2011年4月20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2、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3、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二
4、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
5、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
6、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
7、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
8、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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