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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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将

2、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以下筒称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经贸、建设、财政、房地产和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

3、、等价有偿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和储备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计划、建设和房地产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土地的收购储备,采取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收购储备的方式进行,以实物收购储备为主。信息储备,是指对具备收购储备条件但暂不实行实物收购储备,而以信息资源方式进行的土地储备。根据需要,对信息储备的土地可以随时采取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红线储备,是指为实施城市规

4、划,对已被列入近期开发计划的土地,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冻结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土地储备。实物储备,是指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等方式进行的实物土地储备。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第十条土地收储机构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新闻媒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和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并进行信息预报。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后

5、,移交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土地储备:(一)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或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三)依法没收的土地;(四)因土地使用权人迁移、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五)本办法施行前,因实施城市规划已被政府收购、征用的土地;(六)经核准后应当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土地;(七)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土地收储机构组织实施收购:(一)为发展公益事业需要收购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需要调整、置换或连片

6、开发的土地;(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为盘活土地资产申请收购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转让的土地;(五)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含20%)以下,政府应当依法实施优先收购的土地;(六)其他应当依法收购的土地。第十三条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土地收储机构作为土地征用人。第十四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先行进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后,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进行土地招商。第十五条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将批准的土地收购事项,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土地收购

7、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收购土地的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情况;(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用途和权属情况;(三)收购土地的补偿依据、标准;(四)土地使用权人需与土地收储机构接洽办理的事项,办理有关权属登记手续及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凡已公告收购的土地,非经本级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机构在实施土地收购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现场勘测;(二)与城建规划部门协调,形成规划设计意见;(三)进

8、行土地价值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费用;(四)拟订宗地收购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五)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六)与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协商收购土地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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