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ID:39982224

大小:38.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16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自贡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自府法规〔200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已就业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

2、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业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办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六条  用

3、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条件、数量、时间和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按规定制定招用人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予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和招收职工简章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纠正。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招用或提高招用标准。用人单位

4、不得招用国家禁止招用的人员,招用人员时不得有国家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于我市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用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以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按本办法第十九

5、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内容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

6、同,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之日起计算。(二)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本市确定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7、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视为无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有效证明,并在7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或规模性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

8、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