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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工业主管机关委讬公民营事业设置管理机构之经营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工业主管机关委讬公民营事业设置管理机构之经营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6-27【正 文】工业主管机关委讬公民营事业设置管理机构之经营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 第2条 工业主管机关开发之工业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委讬公民营事业设置管理机构,办理工业区之经营管理,双方并应缔结行政契约。 前项委讬设置之管理机构,得视各工业区之实际需要,于工业区内分区设置。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营事业,指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 第4条
2、 工业主管机关得视各工业区之实际需要,将下列业务之全部或一部委讬公民营事业经营管理: 一管理业务:工业区内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筑物与设施之经营管理,费用之拟订与收取及一般业务事项。 二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厂营运、操作、管理及维护,废(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采样、监测及计量作业,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水量之管制,纳管证明及联接使用证明之核发,用户废(污)水纳人之准驳,污水处理系统使用费之拟订与收取及有关污水处理事项。 三检验中心业务:污水处理厂进、放流水水质及区内工厂排放水质检验与稽核事项,检验设施之使用费或维护费之拟订与收取及有关
3、检验之事项。 四其他与工业区管理相关之业务。 第5条 工业主管机关为第二条第一项之委讬时,应以公开甄选方式决定受委讬人。 第6条 工业主管机关办理前条甄选时,应公告下列事项: 一委讬经营管理之范围。 二委讬经营管理之条件。 三申请资格与程序。 四甄选及评审方式。 五参与甄选应附之文件。 六其他应行公告事项。 第7条 参与甄选者应备妥前条第五款规定之文件,连同经营管理计划及财务计划,向工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8条 工业主管机关办理第五条之甄选时,应就各申请人之
4、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健全性及经营管理计划可行性等事项,择优评审之。 前项甄选,得聘请专家学者参与提供意见;决定前,并应予参与甄选者表示意见之机会。 第一项甄选之程序,行政程序法未规定者,准用政府采购法招标及决标之规定。 第9条 获选之公民营事业应自接获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时间与工业主管机关完成签约手续,依约经营管理。 获选之公民营事业未于规定时间与工业主管机关完成签约者,视为放弃资格,并应赔偿工业主管机关因重办甄选所生之损害。 第10条 工业主管机关委讬公民营事业经营管理工业区,应订定经营期限,并得视个案特性向其收
5、取权利金。 前项权利金之收取相关事项,应于委讬契约中明定。 第11条 受委讬人对受讬业务须独立设帐、自负盈亏,并对受讬管理财产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第12条 工业主管机关于订约时,得要求受委讬人于正式营运产生累计正盈余后,缴交一定比率之回馈金。 第13条 受委讬人得拟订及调整各项设施之维护费或使用费费率标准,并应参照下列因素办理: 一经营管理之成本支出。 二经营管理之收益。 三经营管理之年限。 四物价水准。 五合理利润。 前项受委讬人拟订及调整之收费费率标准,工业区属中
6、央工业主管机关管辖者,应报请经济部核定;属地方工业主管机关管辖者,应报请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核定。 第14条 受委讬人于受讬经营管理期间,须变更固定性设施、设备者,应报请工业主管机关同意。 前项提报之内容应包含变更之原因、增加之设施(备)名称、施工图说及预算、使用年限及折旧计算公式等。 第15条 受委讬人于受讬经营管理期间,如有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发生,工业主管机关得依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无效者,令其于一定期间内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经营管理;必要时,得终止契约。 工业主管机关依前项约定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经营管
7、理或终止契约时,应采适当措施,继续维持各项服务。 第16条 契约终止或经营期满时,委讬范围内设施、设备之处理方式应约定如下: 一受委讬人因经营管理所接管之设施、设备,应点交归还予工业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后续经营者。 二受委讬人自行购置、使用于委讬范围内之设施、设备,得与后续经营者洽谈让售或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如后续经营者无收受意愿,应限期由受讬之公民营事业回复原状。逾期仍未回复原状者,视为抛弃留置物之所有权,工业主管机关得迳代为处置,并由受委讬人负担所有处置费用。 第17条 工业主管机关于受委讬人受讬经营管理期间,应予
8、监督及考核,并定期评估执行绩效。必要时,得予以辅导及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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