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ID:39988682

大小:64.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7-16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第4页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陈家泽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坚持土地的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

3、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范围。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入股,必须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

4、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二章 有偿使用范围    第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的商业、服务、金融、旅游、商品房屋、涉外工程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原地翻建)以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各种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原地翻建)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上述各项建设用地凡使用城镇旧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建设单位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前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以有偿方式出让给使用者,凡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

5、转为国有后,再出让给使用者。    第十条 改组或新建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土地,应作价入股,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投资条件,与国内外企业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土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除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也可实行有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 因迁移、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划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出让。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占用的土

6、地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计委牵头,土地、规划部门参加共同编制,出让计划应包括:拟出让的地块、用地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的审批,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7、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  (二)出让金额及付款方式和日期;  (三)土地使用规划;  (四)建设项目开工及完成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名称;  (七)订立合同日期及地址;  (八)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九)合同正本和副本份数及存档单位。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    第二十条 协议、招标、

8、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 八 、 九 、 十条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市辖区内单位、个人使用的旧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商业、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25%收取,工业用地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外市、外商使用的旧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一律按标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