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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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究  [摘要]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务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关键词]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88年,七届人大常委第五次会次通过的有关修改原《土地管

2、理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一改过去多年所形成的无偿使用土地的模式。现行新《土地管理法》亦沿用了上述决定,即在第2条第5款明确决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可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地理解此制度的涵义,特别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中的土地租赁,尤为重要。6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究  [摘要]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务中往

3、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关键词]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88年,七届人大常委第五次会次通过的有关修改原《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一改过去多年所形成的无偿使用土地的模式。现行新《土地管理法》亦沿用了上述决定,即在第2条第5款明确决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

4、可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地理解此制度的涵义,特别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中的土地租赁,尤为重要。6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中,一些地方往往将农村集体土地直接通过出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仍屡禁不上。城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国家一方面坚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又灵活地采用租赁的方式将国有土地租给公司,定期收取租金,使以前久已存在的土地租赁方式又重新复活起来,从而引起了学者与立法部门的重视。从1994年12月3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改委联合

5、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时规定》第9条的规定到1999年7月27日系统化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下发,土地租赁已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尽管理论与实务已经意识到了土地租赁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但无论学者们在做理论阐述,或者立法者在详细的规定时,都不可避免地将土地租赁制度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相混淆,易让别人以为土地租赁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基于此,笔者从学理和现行的立法两方面,对土地租赁加以详述,以使今后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避免上述弊端的产生。一、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6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土地有偿使用,最初对土

6、地的转移使用方式,主要采用租赁形式。建国初期,国家曾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无论使用者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只要使用城市国有土地,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金。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各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学校使用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不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或租金。此时,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已经从有偿的租赁使用方式向无偿地行政制拨方式转变。新中国成立以后,原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土地改革法》,该法第27条规定:国有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者荒废

7、。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土地时,须交还国家。此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土地使用权”,但其“经营”的含义是足以表明,当时的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机可以分离。随后,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东北土地暂行条例》第二章则首先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概念的出现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土地使用权理论。当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即仅适用于国有的耕地。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又将其适用范围扩及“兴建国6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不过,农村土改之后,土地所有权已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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