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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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

2、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省审计厅省统计局 省粮食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

3、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调整规划(2011—2015年)》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坚持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项目实施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生产以及长远

4、生计问题;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即按规划编报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统筹落实巩固成果各项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应

5、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总协调。  第七条 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向国家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分解下达国家年度任务计划;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统计汇总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建设项目

6、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省直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省水利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坡耕地改梯田、农田水利、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农牧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土壤改良、除薪炭林外的农村能源、技能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林业厅负责薪炭林、补植补造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国

7、土资源厅依据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做好林业规划实施后的土地变更调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并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工作,确保退耕农户口粮供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监测。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在1个月内分解落实到项目县市区。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下达的任务计划,应在1个月内将更详

8、细的任务计划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州在下达任务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确保不影响目标任务的完成。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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