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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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暂行办法草拟情况的汇报一、关于《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暂行办法》的拟定说明(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适应合肥市“在全国发挥节约集约用地的标杆示范”的要求,着力打造以土地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统筹发展平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总体目标,同时也为改变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展状况,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实现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跨越发展的需要,迫切制定此办法。(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原则、项目开展的条件和要求、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程序、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

2、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查和奖惩等相关问题均作了详细说明,为我市下一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展做出了全面安排,同时也将进一步规范为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三)意见征求。本办法在提交本次会议之前,充分地征询了农委、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规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已将该实施办法和准备成立的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的名单等于六月十五日提请市土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四)保障措施。一是经费补助。12土地综合整治所涉及到的增减挂项目补助经费。依据各拆旧区的现状和类别,原则上按废弃窑厂6万元/亩、废弃工矿用地7万元/亩、村庄10万元/亩的标准补助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

3、资金(包含拆迁、安置、复垦等费用)。二是奖惩措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列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内容。年终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任务完成的乡镇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超额完成任务20%以上的乡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和停止本区域内建设用地报批一年的处罚。该办法的实施将更加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步伐,为打开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新局面发挥重要作用。二、《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暂行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行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

4、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合政〔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12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毁坏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行为。本办法所含的增减挂,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

5、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形式,最终实现我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用地布局合理配置。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展的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摊派;(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和财力状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三)保护耕地,集约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破坏和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第四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展的条件和要求(一)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二)项目所涉及土地

6、应权属清楚、来源合法、界址明确、无争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完备;12(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四)各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积极主动,各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并依照我市土地整治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实施。(五)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选择应根据本地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现状、结构状况以及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别,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选择。突出以下三个条件:1、村庄占地面积大,新增耕地率高;2、房屋结构差,拆迁成本低;3、项目区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第五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

7、实施和验收程序1、各乡镇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初选项目,制定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包括拆迁、安置和新村规划方案等,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提出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土地整理中心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列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2、由市国土资源局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出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并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踏勘,择优选定,编制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审批。123、批准立项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勘测,明确项目区内的土地整理区面积和所含增减挂项目面积,在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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