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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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下乡支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外出会诊不属多点执业。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2、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

3、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及未担任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六)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七)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申请人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包括: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7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3、双方达成的其他

4、合法事项。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第七条拟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太原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第九条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多点执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并在其《太原市医师多点执

5、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增加执业地点信息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7《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增加执业地点信息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当不断总结多点执业经验,掌握多点执业特点,逐步完善多点执业工作制

6、度。对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拟聘用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的诊疗科目,应当与聘任的多点执业医师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开展多点7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

7、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发生事故争议机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第十六条鼓励符合多点执业的医师选择我市县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选择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医师,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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