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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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开展巡回医疗的;  (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9   第五条委托江苏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指多点执业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下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9   (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9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9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9 江苏省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审核备案表                                    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级别执业证书编号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地点新增执业地点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情况(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备注注:备案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9 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编号:医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执业证书编号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及登记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日期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及登记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日期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及登记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日期拟取消注册执业地点取消注册原因医师本人意见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印章)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注:备案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属地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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