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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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

2、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

3、度集中,择优扶持;  (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工程等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

4、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和省

5、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

6、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

7、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布置开展本年

8、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专项资金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各市和实行财政体制直管县改革的各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对申请企业及项目的条件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以下简称项目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市和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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