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网上留言办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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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网站网上留言办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进一步畅通和规范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受理、认真办理网站留言,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点击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左上角“本站留言”栏目进入“网站留言”页面,也可输入***网址直接进入。第三条区政府门户网站“网站留言”平台由***负责管理,全天24小时接受公民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留言提交各类咨询、建议、批评、监督投诉和其他诉求信息。第四条 网上来信回复,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的,由本办受理后,根据职责范围转各相关单位负责承办落实并及时回复。第五条 以下内容的留言属于本栏目受理范围:1.与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2.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需要公共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处理的有关事宜;4.对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建议;5.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的投诉、批评、意见和建议;6.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第六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留言不属于本栏目受理范围:1.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

3、事宜的;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需要向留言人求证而又无法与留言人取得联系的;4.投诉、咨询的问题过于抽象、笼统或无实际内容,无法进行回复的;5.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6.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7.涉及涉秘内容暂不能公开的;8.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第七条 对于投诉类信息,如果投诉来信涉及个人(真实姓名、电话)问题,留言内容将不予公开,仅标注受理情况。对于少数网民在发帖时存在不文明用语的留言,政府门户网站审核时予以删除。第八条 办理和反馈的程序:1.对咨询、建议类

4、的留言,适宜公开的,由网站管理人员直接从网站后台审核后公开发布;需要回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相关单位受理,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区政府网站回复。2.对重要投诉件,由政府网站受理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呈送区政府领导阅批。承办单位对领导阅批交办的投诉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办理结束后,应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书面报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领导决定回复方式(上网公开或只反馈给来信人)。3.如果留言符合信访工作相关要求,将转入信访渠道办理。办理过程及程序适用《信访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第九条 办理时限:

5、一般性投诉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投诉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特殊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回复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办说明情况,并在网上公开回复说明。对逾期未办,又未说明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要明确负责网上留言办理回复工作的分管领导,对于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的群众咨询、建议或投诉,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时限及时予以办理。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能办不办的、部门

6、之间推诿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单位受理网上留言及办结回复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列为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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