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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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统称为“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在我市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重点项目:  (一)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较大影响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技

2、术改造项目;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  (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申报市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需5亿元以上。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开展项目土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

3、估,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市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市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发改、经贸、监察、银行、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招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市重点项目,应在报送申

4、请报告的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全设计审查或安全预评价等有关批准文件;  (四)项目简介;  (五)相关图纸和工程预算等资料。  第八条4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送的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进行筛选汇总,研究拟定全市重点项目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实行市级领

5、导包项目责任制,对重大建设项目明确帮扶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全力促进项目实施。市直项目按市领导职责分工,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市级包扶领导和一个责任部门,每个县区确定一名市级领导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在市政府督查室的基础上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实行定期督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专门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督查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健全工作作风监督检查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共同负责,对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客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6、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对市重点项目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及时向市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和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送市重点项目建设

7、办公室、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建立健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拟建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跟踪服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招商、地震、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第十八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和建档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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