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ID:40193071

大小:5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25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_第1页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_第2页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_第3页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_第4页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2011年10月10日 (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 (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会计人员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与执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会计行业协会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执业 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 第八条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 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比照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

4、计工作。 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 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 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

5、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单位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会计业务的,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设定操作权限。 第三章职责履行与保障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

6、算,实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7、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会计行业协会投诉。 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