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生条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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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公布和施行时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背景和目的意义是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

2、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那些人群?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18—49周岁)。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

3、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了那些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

4、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确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管理原则是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了那些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了那些法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

6、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办理婚育证明做了那些原则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

7、、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后提交婚育证明做了那些原则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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