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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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

2、产权系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籍系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部门。市(地)、县(市、区)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五条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

3、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第八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明。第九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第十条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

4、、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预购的房屋或拆迁安置中以产权调换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取得房屋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抵押、典当的房屋,权利人应自抵押、典当行为发生或终止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一条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二个月登记期限。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

5、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未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文件的;(二)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经权利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违法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第十三条对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在二个月内;(二)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在一个月内

6、;(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设定、注销登记的,在十日内。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全,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该房屋确属权利人的,应予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第十四条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五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规定。 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第十六条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

7、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产权不得转移:(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移产权的。第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依法收归国有。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管。第十九条房屋权利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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