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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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纠纷的处理与防范一、我国医患纠纷问题立法进程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了刑事处罚规定。1998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执业医师法》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师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纠纷赔偿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应注意:对医疗机构而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是有限的。卫生部从1996年开始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

2、00年6月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于2002年4月4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生效。2002年8月,卫生部又分别颁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多部配套法规。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残疾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均依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该解释于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不能出庭质证的现实,以及其它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于近期出台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可能涉及的内容有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不采信鉴定报告),患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医学专家代为质证,由法院通过鉴定人名册与医学会共同确定鉴定专家人选,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民事过错并造成民事侵权的案件,倾向于让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而医疗机构被鉴定无过失,但认为医方诊疗、护理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

4、系的案件,也倾向于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司法解释如能如期出台,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界提出新的法律挑战。二、新医疗事故概念的导向价值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旧: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亦即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一)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二)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三)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四)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要

5、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传统的“依德行医、以病为本”转变为“依法行医、以人为本”。三、医疗事故分级的立法思考与运用取消责任与技术的两类区分,但定性时仍然要考虑医院的等级与医务人员的资历等因素。从违规角度看,现仅存责任事故。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四级事故例举之外的状态是不易作出判断性结论的)一、二、三、四级又分别有2、4、5、1等十二个等级并对应十级伤

6、残四、法定处理措施的实际操作医疗事故纠纷防重于治,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服务投诉。(一)、医疗过失的报告(重大过失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到国家卫生部)(二)、病历资料考虑主、客观区别对待和现场实物的封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做到主、客观病历分册,注意保护主观病历资料)(三)、对尸检(48小时或7天内进行,双方可以派代表参加)及其后的报告,医疗机构应注意对不利于己方的尸检报告的质证反驳,尽力推翻对己不利的证据。五、应对医疗事故技术

7、鉴定的成功要素(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有五种情况的医疗纠纷专家不受理: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②医疗事故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③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④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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