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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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经济法概论JINGJIFAGAILUN第一节证券法一般理论一、证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证券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证券法的基本目的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二)证券法的性质(1)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2)是社会本位法;(3)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证券法调整

2、的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证券--广义的证券:资本证券、货币证券、货物证券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资本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A股B股H股N股S股投资者身份购买股票的币种股票上市地发行主体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不可转换债券由《证券法》调整的证券有: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3、。三、证券法的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承销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基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种类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可做如下分类: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二、证券发行条件1、股票发行条件首次发行再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发行2、债券发行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4、例》节选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

5、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补充《证券法》节选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法》

6、节选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7、《证券法》节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证券发行审核,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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