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

ID:40488164

大小:57.97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8-03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_第1页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_第2页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_第3页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_第4页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高频考点】重整程序  (一)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2.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

2、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

4、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2)决议规则  (3)出资人组  (4)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5)表决结果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5、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效力  (五)重整计划的变更  1.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由债务人提出,经负责监督的管理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重整计划变更申请的,受重整计划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原重整计划表决程序重新表决。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变更。  (六)上市公司

6、重整的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1)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  (2)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减少调整。  3.信息保密和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

7、民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其已就此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  (3)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8、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重整涉及并购重组  (1)人民法院应与中国证监会会商(2)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高频考点】别除权  1.别除权的判定  (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2.效力  (1)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③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