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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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河北省工商局法制处刘浩引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个在社会经济生活屮经常遇到的问题,涉及立法和商事登记等多方面的规制,关乎股东、股权继承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控制、运营以及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有关股权可继承性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试图在分析有关理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就股权继承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各位学界前辈和同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概述要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的相关问题,首先应对股权的概念、权能、性质和

2、特点进行必要的研究,这是一项基础工作。(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概念关于什么是股权,学者们有着各自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就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是出资人基于以岀资购买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①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②也有学者认为,股权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以集体意志、根据团体内部组织规则和程序行使的内部成员权。③还有学者主张,要界足股权,必须首先区分股权与股东权,并认为“股权”是财产权利,而“股东权”是非财产权利。④上述学者对股权的解释,有的是针对股份公司而言,也有的是笼统而言。笔者认为,尽管股份

3、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股份公司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岀资的表现形式是股东岀资证明书,但股东都必须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所享有的权利在实质上也并无大的区别,所以概括前三种观点,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概念作以下表述,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因法矩事由的出现而取得股东资格,进而可以依法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至于第四种观点,依笔者理解,“股权”即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本文屮不再加以区分。(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权能与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权能。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

4、》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①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②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③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岀版社2005年版,第76页。④郑域:《论股东的权利》。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2贝。管理者等权利。根据公司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和学理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权能即内容包括如下几项:(1)分红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有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但是,全体股东约足不按照出

5、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法》对股东的分红权采取法定和股东约定相结合的形式,充分体现了一般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也体现了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根据这一规定,在股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每个股东都有平等的出资收益权,即每个股东都有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时每一相同的出资比例单位,比如每百分之一的出资分取的红利是绝对相等的。当然因此每位股东拥有的总岀资比例不同,股东分取的总红利就会不同。在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情况下,分红的比例可以另行约定,这种约足在各位股东自愿的前提下,会改变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格局,即有的股东分取的红利可能要高于其出资比例,有的则要低于其出资比例

6、,这时,股东的出资收益权是不平等的,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各位股东会有自己的整体利益考量,如果完全出于自愿,当属股东意思自治范围,公法自无干涉之必要。分取红利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资产收益权,也是股东对自己投资回报的一项期待权,一定情况下还是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的请求权。此项权利的实现,必须是在公司有利润的前提下,并且是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得向公司提出分配红利的请求。在没有约定情况下,股东得就自己不能享受平等的分红权向公司提岀异议,并请求平等对待。在其他股东分到红利情况下,未分到红利的股东得向公司主张红利分配请求权。(2)优

7、先认购权。《公司法》第35条规足,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同分红权的规定类似,公司法赋予股东认缴出资的双重标准选择权,也充分体现了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1)股权转让权。《公司法》第72条第1、2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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