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香港IPO最新规则

2018年香港IPO最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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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香港IPO最新规则2017年12月15日,香港交易所就以下文件发表咨询总结:?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框架咨询文件”);?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创业板咨询文件”)。执行摘要未有收入生物科技公司和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型公司上市(有待进一步咨询)香港交易所将不设立创新板,但将对修订《主板规则》做出如下建议:香港交易所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并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容许(i)尚未盈利/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ii)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

2、措施后在主板上市。香港交易所亦建议修订现行有关海外公司的《上市规则》条文,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又或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来港。香港交易所希望可于2018年第一季度就《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进行正式咨询。对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要求所做修订将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创业板将成为独立市场为中小企服务,不再是转往主板的“踏脚石”。“GrowthEnterprise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

3、程序。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遵循特定过渡安排,编制符合招股书标准的上市文件。针对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上市要求更加严格,内容如下: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港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港元;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港元增至4,500万港元;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港元增至5亿港

4、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港元增至1.25亿港元。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修订后的《创业板规则》和《主板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香港交易所已完成对实施及过渡安排的落实。背景2017年6月16日,香港交易所刊发《框架咨询文件》及《创业板咨询文件》,就一系列拓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渠道及完善香港上市机制的建议方案展开咨询征求公众意见:两份文件的建议是经过全面检视香港上市架构后提出的方案,目标是拓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渠道,让更多类型的发行人能够来港上市,提升香港交易所旗下市场的质素和巩固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

5、的竞争力。创新板咨询总结及进一步咨询2017年12月15日,香港交易所就《框架咨询文件》发表了咨询总结(“创新板咨询总结”)。《框架咨询文件》探讨了关于设立创新板以吸引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的新经济公司的可能性。香港目前的市场机制并不接受这些公司上市:尚未有盈利的公司;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基于《框架咨询文件》所收集到的回应,及其后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监管方面的讨论,香港交易所决定不采纳设立创新板的建议,但将对修订《主板规则》做出如下提议:?未有收入生物科技公司和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型公司

6、上市香港交易所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并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容许(i)尚未盈利/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ii)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选取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拓宽市场准入予初创阶段公司的第一步,是由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业务活动多受严格规管,亦须遵循监管机制所定的发展进度目标,即使仍未达到收入及盈利等传统指标(如收入和利润),仍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参考框架。此外,处于未有收入的发展阶段而又寻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该等发行人须遵循除财务记录要求以外与

7、其它主板申请人一样的监管要求。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港元,若市值低于400亿港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港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创新型公司第二上市香港交易所亦建议修订现行有关海外公司的《主板规则》条文(及相应修订2013年《联合政策声明》),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又或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来港。?2018年第一季度正式咨询香港交易所正在落实建议

8、方案的细节,并已开始草拟推行建议方案时,《主板规则》须作修订的条文。香港交易所拟先与权益人进行讨论,听取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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