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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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

2、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  第四条凡在平阳县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办审批第五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镇(乡)或集镇建成区之外(特殊情况由平阳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二)选址不影响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使用文件;  (四)有土地证、房产证,可供出租的客房至少5间(套)且单幢不超过15间(套),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平

3、方米。若无房产证、土地证的,根据《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的规定,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镇(乡)出具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证明;  (五)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砖混结构)的楼层不超过4层;耐火等级为三级(层顶为木瓦结构,墙、楼板为实体水泥结构)的楼层不超过3层;  (六)民宿的客房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装修;房间应配置手电筒、逃生面罩等逃生设施;4层(含)以上必须增设室外逃生梯;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防盗窗;每层至少配备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客房、走道内一般应设置简易点式报警器;房间内不

4、应使用燃气热水器;电线线路必须进行套管保护;走道、楼梯间应该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民宿内设置厨房时,应与其它部位作防火隔离;(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八)道路通达条件较好,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六条建立联合会审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住建、计、环保、审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会审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办理,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

5、勘、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镇(乡);  (二)镇(乡)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建筑结构安全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会审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五)民宿各项设施按标准和评审结果要求实施后,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联合验收,通过后消防部门出具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

6、可证,并纳入入住登记系统;  (六)办理工商、卫生、税务相关证照;  (七)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民宿经营”牌子。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成立平阳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风景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八条镇(乡)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乡)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7、 第九条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镇(乡)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镇(乡)同意,经县风景旅游局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镇(乡)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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