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文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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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适应诉调对接发展需要柳州市司法局杨克胜这一课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讲解:一、为什么必须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法律文书?二、如何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法律文书?三、关于人民调解文书语言文字表述的运用下面逐一进行讲解:一、为什么必须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法律文书?2002年9月24日,中办、国办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之后,时隔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7年8月23日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

2、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07年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27《意见》扩大了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旨在加强人民调解,最大限度增加和

3、谐因素。因此必将给人民调解带来新的生机。但目前基层调委会存在有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调诉衔接的大方向。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头,绝大多数民间纠纷是由基层调委会调解结案的,因此,能否解决基层调委会存在的问题,决定了我们能否适应人民调解新形势、完成党和政府赋予我们的新任务。从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两个层面上讲,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法律文书是非常必要和极其重要的。(一)、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4、的意见》第四点中要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本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凡是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不论当事人是否要求,都应当制

5、作调解协议书,凡是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不论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内容,都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否则即为程序违法。(二)、法律意义——证据效力.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可以证明许多事实的存在,能够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有效化解民间纠纷。1、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27。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除非本人撤回申请,否则不论调解成功与否,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否被认定为

6、诉讼时效中断,应当有书面证据证明,否则误人所托。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已接近诉讼时效,调解委员会受理时未要求递交调解申请书,也未进行登记,在以后的调解过程中,也未制作调解笔录和必要的调查笔录,调解失败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被告知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如果制作了调解笔录,则可以证明当事人及时行使债权的事实,法庭即会认定诉讼时效中断。2、证据保留。证据保留的意思是说,在当时来说可能没有大用的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在日后却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以一起婚姻家庭

7、纠纷为例: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妻子请求人民调解,调解结果是丈夫向妻子赔礼道歉。此案因无金钱给付义务内容,当事人也未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故而没有制作法律文书(按照《规定》,此种情况可以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日后丈夫屡教不改,妻子提起离婚之讼,并向丈夫提出过错赔偿。但因为无证据证明而未获支持。可见: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不利于当事人日后维权。2、申请确认法律效力和支付令。在调解失败而提起诉讼程序的情形下,人民调解的卷宗可能作为证据被法庭调取,而在诉

8、调衔接的框架下,人民调解的卷宗将被全部移送到法院。在以上情况下,调解文书的完整性、规范性、严谨性就显得很突出了。更为重要的是,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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