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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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原理一、教育法的内涵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的综合。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国内法。教育法是规范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这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二、教育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之的完整

2、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一般性的规定。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异同政策是国家、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根据当前的情况和历史条件制定的具体行为准则。政策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以利益为基础。政策和法是一致的,而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和条文化。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和手续确定下来的教育政策。从内容上讲,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渊源;从教育法的形成过程来看,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从贯彻实施上来看,教育法又是教育政策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所授权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经过立法程序,对教育机构和个人教

3、育行为都具有指导性,教育政策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弹性而教育法是经过立法手续制定的,有制约性。教育法体现为一种规范,这种规范有确定的质和量的界限,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相比,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律、执行职权和适应现实需要所制定,并可以自行修改,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因此修改更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教育法内容上的特点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的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4、。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国家机关对教育的调控和管理行为,都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义务人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追究行政责任。三、教育法的功能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的法律特征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所专有。行政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目的必须是以国家的职能为出发点。四、教

5、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多方面发展的需要。案例:陕西省安康县恒口区委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案例法律关系类别: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案例性质类别:侵犯受教育权案xxx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康县恒口区委向区属各单位下发了安恒(xx)36号《关于抓好秋粮定购入仓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学校明令指示:学生家长不完成任务,令其学生

6、停学,直至完成任务后才能上学。同年,江西的一些地方乡镇在粮食征购中规定,不征缴定购粮的农户就不准其学生上学,中小学生要凭其家长在粮站开发的公粮入库结算清单到学校才能报到,否则不让人学。有的中小学执行此规定,造成部分中小学生被停学或者失学。分析:1.在这类案例中,共同侵权人是学校和地方政府。学校是文化教育事业单位,没有代为催粮入库的任务,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命令学校以停学的形式威胁家长交粮,本身是一个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2.学校作为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教育机关,没有权利和义务执行地方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有责任坚决抵制,如果照章执行,造成学生停学或失学

7、,则和地方政府共同构成中小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人。3.此外,还有摊派家长各种税收、捐款、劳务等,否则命令学生停学或退学为措施来威胁家长,这都是侵害中小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五、教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关系。横向型的法律关系,

8、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关系。纵向型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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