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三芝乡三芝国民小学校园场地提供社区大学使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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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作業要點93年12月29日北府教社字第0930804238號函訂定發布一、依據:(一)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要點(台北縣政府93年12月29日北府教社字第0930804238號函訂定發布)。(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二、目的:爲使本校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三、原則:本校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以不影響本校校務運作及生活管理為原則。四、借用方式:(一)校園場地申請

2、使用之期間未逾半年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個月;如無其他單位使用,應於使用前一日,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三),並繳驗相關證件及繳交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二)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在半年以上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及社區大學經營企劃書向學校提出申請。五、本校受理前項申請,應審慎評估並填具評估報告表(如附件二),送校務會議通過及本府核准後,方得簽訂契約。契約經簽訂者,於繳驗相關證件及繳交使用費、保證金後,始得使用。第一項申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如仍需

3、繼續使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附件一: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申請書使用人簽章身分證字號電話0:手機:地址活動名稱參加對象參加人數使用場地使用設備使用費(新台幣)元保證金(新台幣)元經收人使用時間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會簽單位(人)校長主任承辦人說明:一、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未逾半年者,檢具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二、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在半年以上者,檢具申請書及社區大學經營企劃書向學校提出申請(企劃書包括辦學目的、場

4、地規劃、財務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經營管理、環境設備等事宜)。附件二: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評估報告表評估指標評估項目學校自評說明教室現況①學校現有教室間數之規劃與運用情形。②提供社大使用後,對學校校舍使用及教學活動之影響評估。1.依低、中、高年段從一樓到五樓,補校(夜間上課)在二樓上課。2.社大教室安排在二樓,因是夜間上課並不影響原有規劃。教學設備現有教學設備,如課桌椅是否適合?現有課桌椅專爲小學同學設計,對成年人其實不恰當。—、安全問題①學校現有安全維護機制或措施。②提

5、供社大使用後,對學校校園安全之影響評估。1.兩位警衛日夜輪流負責早、晚校園安全維護。2.提供社大使用並不會影響學校安全之維護。四、停車空間①學校現有機車、汽車停車空間之規劃。②提供社大使用後,現有機車♦汽車停車空間之規劃與評估。1.學校停車場頗大,停車不是問題。2.社大同學以機車代步較多,不影響學校原有規劃。五>教師會意見教師會決議意見為何?只要不影響學生上課、沒有安全顧慮且不會對學校設施造成損壞,授權學校將場地出借,但出借的教室及場地需先知會老師,使用過的場地需復原及清潔。六.家長會意見家長會決議意見

6、為何?和教師會意見相同,不影響學生上課、無安全顧慮,會珍惜學校的場地和設備,可以出借供社大使用,開拓社區另一學習領域。七.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決議意見為何?和教師會、家長會意見相同,只要不影響學生上課、無安全顧慮,會珍惜學校的場地和設備,開的課程有意義可以出借供社大使用,提供社區另一個學習場所,提升社區文化。八、①請評估社大使用後,對1.沒有影響。綜合說明學校校務運作或教學活動進行可能的影響。②請評估社大使用後,對社區營造或終身學習可能產生的效果或影響。2.提供社區民眾另一個學習場所,可提升社區文化,營造社

7、區民眾終身學習風氣。評估結果請說明是否同意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綜合以上意見學校同意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承辦人:承辦主任:校長:附件三: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契約書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校園場地提供(以下簡稱乙方)辦理社區大學,推動終身學習與成人教育之用,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使用範圍:甲方地址:台北縣三芝鄉育英街22號,提供予乙方使用範圍:°(如附圖)第二條:乙方使用場地限於本契約第一條之範圍,其他教室或場地,非經

8、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第三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第四條:收費方式:雙方協議收費如下一、場地使用費共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水電費用共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二、預收保證金新台幣萬元整,若無違約及損壞情事,期滿無息退還。前項費用乙方應於開始使用一週前向甲方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第五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第六條:乙方不得變更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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