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释制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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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  目:论假释制度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假释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他对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行动给予了肯定,另一方面对他再犯又抱有怀疑的态度,为保护公共安全对他的假释进行了重重的限制;一方面国家希望改过自新的犯罪分子能重新融入社会,然而另一方面设置的法律规范又在很多方面阻碍着其融入社会。特别是我国,还存在着诸如假释的标准不够具体,假释对于撤销假释的规定太过严格,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假释运作机制不畅,程序繁琐等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国外的假释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基于以上所述原因,为了弥补国家假释原则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对假释的理论的研究,结合

2、各国实际情况并针对我国现状,对我国国家假释原则或规范的确定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促进国家假释制度的发展,也促使我国能够更好得运用该假释,更为合理,更为人道的来维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本文可能涉及的有关概念包括,假释,社区矫正,假释权,医学假释等。各国对假释的定义有一点出入,不过大致相同,可大致概括为为被判处有期或无期条件的犯罪分子,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害性的,附条件得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社区矫正是目前流行于西方国家我国正热烈呼吁的一种利用犯罪分子生活的社区进行假释监督,犯罪分子定期汇报,社区居民就犯罪分子表现向有关负责机构反馈,确保犯罪分子认真悔

3、改,积极回返社会的一项假释监督制度。假释权即为有权提出假释请求的个人或机构向有假释管辖权和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提出假释申请,该机构在一定工作时限内对犯罪分子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格,然后准予其假释的权利。医学假释是为西方国家的保外就医制度,由于其人身健康需要接受就医不能继续服刑,暂时准予其外出接受救治的一项制度,是暂时性的假释,我国则将之表述为保外就医制度。此次论文写作的主要资料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网上关于假释具有独到见解的学者发表的文章。二是与本主题研究方向相近的各种期刊,以上两点也是我本次论文主要的资料来源。比如张亚平发表于《政法论丛》的《我国假释制度两极化改革构想》,王立君发表于《法学杂志》

4、的《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等等。三是和本论文有关联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本国假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外法律相关规定,和假释有关的监狱监规。在对上述的文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的过程中,我粗略概括出本文所涉的争论焦点主要包括以下3点。1、假释监督形式。假释制度的存在时必要的,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假释监督到底应如何实施,采取何种形式是目前正在热议的话题。2、假释适用和撤销标准。各国对假释适用的标准各不相同,主要国际上的趋势是宽缓化,而我国的假释标准狭窄和撤销标准却极为严格,认为应有利于犯罪分子应该适当放宽和认为因保证公民和社会安全仍应从严的都不在少数。3、假释执行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假释具体的执行问

5、题,涉及到了监狱,法院和检察院等众多部门,部门间不能很好的统一协调工作,以及监督机构监督不力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二、主题部分假释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自张鲁英《我国假释制度研究》载于万方知识服务平台签约站点山东大学1790年英属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新南威尔士州,当时的总督菲利浦,对于因犯罪而遭从英国本土流放到至此的一些英国罪犯中,选择表现突出的,决定免除其一部分刑期的并将其附条件赦免释放,1840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任澳大利亚殖民地总督之后,实行了“释放票”制度,取消定期刑,犯人可凭借自身努力提早释放,之后此举传回英国本土,在爱尔兰适用的累进处遇制作为其进一步发展,从而将从柳忠卫《假

6、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的进程,影响深远,继而英国又因为开拓北美殖民地传入美国,美国建国后仍为为各州立法所采纳,之后纽约州爱米拉感化院于1887年首次将之与不定期制和累进制度相结合,成为美国假释的基本模式,西方其他国家也在十九世纪中叶后,纷纷对其进行效仿,并在以后的时间不断发展。我国古代已有与假释有关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的“圜土”政策,其中记载有“其能改者,反于圜中”即是对悔过之人从监狱中释放的制度,之后有记载的是唐朝的“复权”制度,接近于假释,假释明确出现是林淑洁吴倩筠《论我国假释的检察监

7、督》载于中国CSSCI学术论文网2010年8月1910年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第66、67条,明确规定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准予假释的规定。现代假释制度至此方为我国采行,此后几经修正,发展成台湾现行刑法第77条。中国革命史上,假释规定可见诸于抗日时期各边区之刑事法律文件中。解放战争期间乃至建国初,假释主要用于较轻的刑事犯罪,对犯重罪者原则上排除适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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