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假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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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论假释制度的完善学院名称法学院专业法学理论姓名学号日期2008年11月22日16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毕业论文目录第一编总论引言………………………………………………………………………1第一章假释制度的沿革…………………………………………………1第二章假释制度的概述…………………………………………………2第一节假释制度的概念………………………………………………2第二节假释的条件与功能……………………………………………4第二编分论第三章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不足及成因………………………8第一节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

2、………………………………………8第二节我国假释制度的不足…………………………………………9第三节我国假释制度不足的成因………………………………………14第四章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几点建议……………………………………16第一节关于假释条件的立法完善……………………………………16第二节假释考验期的立法完善……………………………………18第三节假释撤销的立法完善………………………………………19第五章结语…………………………………………………………………21参考文献……………………………………………………………22索引16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毕业

3、论文第一编总编引言 罪犯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权利是实现保卫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制度的完善应以罪犯权利保护为基点。假释性质存在假释权利说和假释奖励说两种学说。假释奖励说认为,刑罚是对罪犯恶行的报应,刑罚的轻重是法院根据罪犯主观方面罪责的轻重和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的大小决定的,不能随意加以变更。假释虽然是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但己经变更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这就背离了事实责任论和罪刑等价的原则。假释是对保持善行者的恩惠措施,是一种例外。假释权利说认为,刑罚的性质是矫正罪犯人身危险状态的特殊教育方法,不是用以惩罚犯罪方法。适用刑罚的依据是犯罪

4、人的人身危险状态的大小,适用刑罚目的是矫正罪犯的人身危险状态,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假释正是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向社会生活转变的过渡时期,不是对罪犯的奖励,而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手段。每一个处于监禁状态的罪犯都有权利回归社会。因此,他们都享有获得假释的权利[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组课题:《假释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与司法执行过程中,应适应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秉承假释权利说,真正以保护罪犯权利作为刑事执行中的目标,将罪犯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轨道中来。第一章假释制度的沿革假释又称“假出狱”或“附条件之释放”,19世

5、纪中期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同样采用了假释制度,1979年和1997年刑法均对其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假释制度来自于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即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6、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与减刑相同的程序,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假释的考验期限、被假释的犯罪人应遵守的规定、假释的考验机关及假释撤销的条件等。16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毕业论文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

7、章也对减刑、假释作了规定,如规定了监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条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等等。第二章假释制度的概述第一节假释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必然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

8、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假释。第二,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 在一般情况下,受刑人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判处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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