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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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权答辩状关于相邻权答辩状怎么写呢?要写相邻权答辩状相邻关系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就某诉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第一,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非法妨碍构成的责任要件,首先必须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但在原告起诉之时以及至今,并不客观存在被告妨碍原告维修的状态。第一,原告目前没有维修的进行,第二,被告没有实施阻碍原告维修的客观行为的存在。构成非法妨碍,还需要妨碍状态具有非法性。在原告过去施工的过程中,被告曾经合理劝阻原告施工,但是原告的劝阻具有合法性,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UTLo原告所述的谩骂、泼水等事实,也是双方之间互相

2、进行的。被告扔砖头,是原告先将砖头扔掷被告室内,被告出于自卫进行的还击。第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维修院墙的各项费用以及务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首先,原告施工,距离被告的住宅仅是38厘米,且高达六米,对被告的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构成了非法妨碍,被告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原告如有损失应自行承担。其次,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也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的189000元是铁艺墙维修工程款项,这一款项的支出不成其为损失,更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来承担。关于误工费,被告要求其停工是有合法理由的,另外原告组织的施工人员均年轻力壮,且十余人,而被告和丈夫都是年逾花甲的老人,两个老

3、人根本没有能力能够强行令原告停工,是原告自觉理亏,自动停止施工,务工损失如有,也应自行承担。第三,原告要求恢复道路原状、拆除被告后背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首先,原告并非本村集体成员,没有资格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住宅,原告所建的住宅和院墙都是非法的。相邻权是合法的物权或使用权衍生出来的权利,原告对被告没有相邻权。其次,被告的扩建是经过当时村委会领导批准的,已经有当时的村长的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而且是利用闲置空地所建,并非占用道路所建。再次,即使是基于事实上的占有形成的相邻关系,被告的房屋不影响原告的通行、采光、通风,被告没有要求恢复道路、拆除房屋的理由。

4、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毫无事实根据,应予全部驳回。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曰相邻权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陈**,男,汉族,39岁,住万州区丰收移民二号房二单元303室张丽凤诉答辩人相邻权纠纷一案,万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张丽凤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现发表如下意见。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丽凤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丰收一号楼一单元202房,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丰收一号楼二单元7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1.2米左右)

5、,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2.4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丽凤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

6、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60X高85cm,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三、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

7、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综上,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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