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既判力的根据与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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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信息○高校讲坛○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09年第21期浅析既判力的根据与理论基础汪静(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既判力理论主要来源于古罗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其重要性可比诉权、诉讼目的等理论。然而,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通过分析既判力相关学说,对既判力的根据与其理论基础作一些粗浅的研究。【关键词】既判力;根据;理论基础既判力,就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序的角度来分析既判力的根据,对于法院在该理论中的作用以及

2、当事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由于既判力所强调的是判决内容的强制人的实体权利均没有涵盖,因此其也是一种不圆满的学说。性效力,因而又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与生效民事判决之形式上的1.4国家审判权说该说主张既判力是指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确定力显有不同,后者指生效民事判决在形式上的不可撤销性或不可容的判断的效力。而终局判决中的判断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的。因争辩性。按照既判力原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此,国家审判权是既判力产生的根据。“既判力的根本作用在于维护社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3、即公共秩序的原则,其本质和根据不是基于裁判行争执。同时作为享有国家审判权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契约,也不是拟制的真实,是从国家赋予法官的裁判权中产生的”。名义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亦美国学者认为,既判力的出发点是国家司法制度不能容忍重新争应以该判断为基础斟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讼,否则法院的负担将过于苛重。在法国,既判力一词的中文译名为既判力的根据和理论基础都是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虽“既判事项权威”。既判事项是指判决所确定的事项,权威是指不得重然从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不能完全找到“既判力”的相新

4、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法国学者均认为这项原则的真正依据是:“讼关规定,也就是说民事既判力理论尚未在我国完全确立。但是,既判力争不应该无休止地拖下去”。日本学者则认为,终局判决是作为国家机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无论在我国学术界还关之一部分的法院作出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法院必须尊重国家是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己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中出现了有关既判力的规定。我相信既判力制度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时,也应以该判决为基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该说阐明了国家审成为中国民事诉

5、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通过比较分析,对既判力判权与既判力的直接联系,即判决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但是民的根据与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制度的确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将立能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国家审判权视为既判力的根据,颠倒了国家权力和当事人权利的因果1.既判力的根据关系。既判力根据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释明既判力源于何处及法1.5二元根据说此说认为,既判力的根据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院和当事人为何要受到既判力的拘束等问题。由于对既判力的不同认在要求和程序保障的要求。该学说首先肯定既判力乃民事诉

6、讼内在要识,导致了人们对既判力诸多理论存在着差异。目前,国内外对于既判求的制度,同时主张当事人的自我责任。该说实际上是将“制度效力力的根据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说”和“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说”相结合的二元论观点。1.1民事诉讼制度的效力说即“制度效力说”,该学说认为既判通说认为,仅仅以民事制度效力作为既判力的存在和适用根据,力的根据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效力,强调对法院判决权威的维护,从而不足以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因为,它强调的重点在于维护法院实现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目的。是民事诉讼制度自身为了保证权的判决。质言之,就是维护所谓的国家审判权的权威,以此作

7、为既判力利安定的需要而必须设置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的根据。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忽视。忽视的结果,反过来又使得事纠纷,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既判力就成为不可缺少的制度。然而,判决缺乏来自当事人应有的尊重。而仅仅以第三种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制度效力说忽视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诉讼制度的设责任说作为既判力的根据,也存在对国家审判权威如何尊重的问题。计不合理,剥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权利,当事人得不到程序保障,通过因此,“通说赞成二元论”。因为判决的产生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这种程序所得出来的判决,仍然要强加生效判决以既判力,对当事

8、人院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者说审判权和诉权的结合,推动了诉讼程序的来说是不公正的,缺乏正当性。发展,也导致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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