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开放教育物权法第2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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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主讲人:马栩生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二讲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1物权与债权—物权的性质2物权的特征3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4物权的分类5一、物权的概念(一)概念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注意:物权主要是对有体物的权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物权<财产权(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一)对物权和对人权(二)支配权与请求权(三)绝对权和相对权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债权则指向特定人的给付。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管领支配,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以实现债权之利益。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人负有尊重物权人权

2、利的义务,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二、物权与债权—物权之性质(一)物权具有优先性三、特征(二)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成立后,无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直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其物权。在同一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一)含义(二)构成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四、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排除。(一)含义(二)构成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

3、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四、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否定说,以王利明为代表,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

4、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四、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四、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2、区别适用说(1)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2)以陈华彬教授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

5、之(德国)。上述学说,以第一种观点为目前的通说。五、物权的分类(一)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二)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根据物本身的属性之不同而划分的物权,物本身能否移动而减损其价值根据对物的价值支配不同而划分,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是完全物权,对物价值之一部分进行支配的物权是限制物权五、物权的分类(三)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四)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是否需要登记而设立根据物权设定方式不同而划分,是否需要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而设立思考题(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二)动物的法律地位?(三)物权的债权化与债权的物权化?本讲学习结束下次课将学习《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

6、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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