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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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示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请问约定是否有效?【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

2、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新增)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质押权+质

3、押权×抵押权+质押权√3.物权公示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

4、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事后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只能向甲追偿。【总结】债权VS物权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排他性兼容性客体为物,特定客体为行为,不特定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法定约定需要公示无须公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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