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生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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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課民法與生活壹、民法意義和內涵貳、私有財產的保障参、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肆、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求婚篇O,我要回家和媽媽商量。靜香嫁給我好嗎?條件篇我要你簽結婚契約書。什麼?條件篇1.所有財產屬於我的。2.孩子姓我的。3.家事大家一起負擔。什麼?對於卡奴是否贊成實施破產法對於父債子還是否贊成壹、民法意義和內涵一、民法意義:私法的一種,規定私人間相互間權利義務的關係。(一)狹義民法:民法法典,包括總則篇、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二)廣義民法: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公司法一

2、、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二、公司種類(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票據法1.意義:匯票、本票、及支票

3、。2.種類(1)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郵局)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2)本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3)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保險法1.保險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2.種類:

4、(1)財產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2)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二、民法內容(二)財產法1.債篇:規範債權、債務關係。2.物權篇:規定物權種類與內容,物權取得喪失及變更原則。(三)身法法1.親屬:規範婚姻、家庭制度及父母子女身分關係。2.繼承篇:遺產繼承與遺囑種類。三、民法重要概念(ㄧ)權利能力1.意義: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和地位。2.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二)權利主體─人人自然人法人私法人公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營利社團非

5、營利社團1.自然人:生物界人,不分男女、種族,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只要出生時非死產,人的權利能力。2.法人:由法律創設成立而得為權利主體的團體,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向法院登記,,結束於法人解散、清算。法人(1)公法人:依公法而設立法人。國家機關(如五院)、地方自治機關(如各縣市政府)、農田水利會。(2)私法人:依私法而設立法人。A.社團法人:以社員為成立基礎私法人。(A)營利社團:如台塑公司、大同公司等。(B)非營利社團:如工會、農會、商會、人民團體、NPO組織)。B.財團法人: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以公益為目的私法人。私立學校、基金會、寺

6、廟等。(三)權利客體─物或特定人行為1.意義:受權利主體支配各種對象或特定人行為。2.物的分類(1)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2)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四)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1.行為能力: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1)完全行為能力: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2)限制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的未成年人,其行為須經父母同意,始具法律效力。(3)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限制行為能力VS.無行為能力1.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

7、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2.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3.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無行為能力是否無須負任何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2.法律行為(1)意義:有意思表示且能發生所預期法律效果的行為。(2)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A.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B.違背

8、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無效。貳、私有財產的保障一、債權: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行為」而發生債的關係。(ㄧ)契約:1.意義:當事人相互做出對立的意思表示,而趨於ㄧ致法律行為。因「契約」而產生「債的關係」,也產生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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