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郭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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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第_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的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2.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

2、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4.劳动关系的种类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第三、未纳入《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

4、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参加用人单位成为其中的一员,双方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需加入另一方,不具有从属关系。(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和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收方提供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

5、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的报酬是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5)调整法律不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它的当事人一方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市劳动关系当时人之外的与劳动关

6、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1•劳动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者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发展市劳动立法的目的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

7、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不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局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相结合;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结合;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这些是劳动法独有的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体系。有劳动法典,有单行法;有实体法,有程序法,还有监督、检查法;总则与分则构成了一个完

8、整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1•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是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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