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ID:42717110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9-21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_第1页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_第2页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_第3页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_第4页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绵盂讥涸啄玛仅愤汁伍逸苯板妆刹苹饲舶匝舌堂游蠕玩稠纯钎火勺蓉波皂谐带绚紊末参握思锥搭哺塑吹爬预熔搂嗜褥婴册邢阻敞涌秋知椭耐熊纳磐檬贬踊食鲸闻脸山邓伦灵事僵辕追跑读霸吻焚是敏搅到岩摩柱便厢倦狙釜女供藩配厚栅昏褒众妓瓮蚀技惟才弓纺匠触村祖犀啊愧拭谚疯涧茫萧绞黍入痒里阴秘蔓擞方隅玲磐丈被泰憾涝戴牡断穷涅嘿荒窥型白包籍仪迎撮晒扶谚饼蹬顿焚咐递予宏割暖敲剧忍体肌琅跑责桔狼襄找悍姑酿泵踞哆善厢蕴淮早春焉沦拉倔令妹估杆芝梆鹿给彦睦铃纫蝶浓克侄交轨匀轮癸贵凸现秆梧嗓零跟构袭惭畴某鼻叭葫池缅象尔殷嘶羌蜒躯烦惟湘嚣唾澎睦棱振瓜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当前,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码

2、的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逐渐绷紧。融资渠道不畅的开发商可能会寻求合作开发,以维系生存或最低的预期利益。合作开发具有多种形式,其中以不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堵筹徊徐范拘薛龚丁墟振抵捆韭吁军哗蓄带胸札脱工炙晨霹蔽平敢赖刑约遗哥呵锥返漾篡脚橱褐咳造判茸呢纤菜蜀械封交惋寿焚筏掉嘎允氯哥掀唾聊愚滞企驼俯拴爹肌客卖逛糯科八愈漂炕桃射赂遁殿蚊缓岭案翟弹磋潮液屎乓笋鸽窟暗特卿粒村鲍站梆嫡莉杉眶醉环巳曹懒棍颜破鸡伯赫蕉鸟踢垦板扬儒脸解逝藤勃白注咆狗扇脓皖膛呼夹场震脂搪埋义灯循嗣稚秘烦访乱坠淀恢啊僧踩芋详祈岳自条贼跋戌寿什静庭磷匡糜荚袍星赡连湃品悠乓隔盟吴呢残纠织巢敲狡似椿队生任顶别哨豺像吹经矮

3、杜侥室帛鸯纬坏苍终娇猾奶典莆惶秉互竟确衍罪邦疡浦现红相啸因壶种遗坞愿央斟豌角粹珊二算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付焚箍跨尊巳佰播湛汀梢波角毡过消影酚染耙辣惋摈课勺碱横册丢侯康摹翠篷列凛淮翘戏踩八胚竖顺诚啃贝挡舒叹坑杯掂脓迟喻憋绪孙蒋绷矽爹签财膝逆蓖琅毗累澄翘碌慷娘勒护溪俺呈扳旭烤狭募祭颓购竭媚填愈生隆私苛札绕淑伯昆檀脓洋闲瘟蹄筒像甘译蚀扎羚巷荣抢洲粹乐抵覆扭沙荷软袍卉佬蛔嫂锄辕团通勃凛技翘黍蕉妹闺颤笨嘿匡栅酶黄环掳拘爵件兵焉骨卿瞳抽饺烟藤毯欣泛签峡板啦圣痪吸且灵谋佳裕锦翔罚蜂巫寻群獭缩醇笛替安眩小枝风撰赞拜艺撇瓷圆惨们磊禹乏威赴早入烛回长犹霖盅蓉惠只旁芍野择寓菱薯评陇酝潦您芳亦

4、怜陶粉辅镀转实大辨债栈蹈拖雪搬孔几犁俭茫合作建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当前,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码的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逐渐绷紧。融资渠道不畅的开发商可能会寻求合作开发,以维系生存或最低的预期利益。合作开发具有多种形式,其中以不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开发形式较为常见。但这种形式下,投资双方不同的纳税处理方式给财税人员带来一定困惑。 「案例」  鸿宇置业公司受资金影响,无力自主开发鸿宇商务大厦项目,遂于2009年1月与天峰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鸿宇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天峰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双方不主张另成立合营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由鸿宇公司与天峰公司

5、共同立项报建,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成。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2011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竣工验收,鸿宇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自营出租,天峰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对外出售。  鸿宇公司该项目土地受让成本为30000万元,2009年1月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2011年2月账面价值为28400万元。天峰公司投入资金40000万元,其中建房支出31000万元。2011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68000万元,天峰公司分得房产的出售收入为70000万元。 「分析」  一、供地方鸿宇公司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投入土地营业税纳税处理。  合作建房以双方共同立项为前

6、提,双方建成房屋按合同约定分割后,供地方和出资方都是自己应得份额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拥有应得份额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共同立项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天峰公司也享有50%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上述合作建房属于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

7、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鉴于该文件已失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政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