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及举证责任(待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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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证据 及举证责任一、医疗事故中的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证据也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具体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1.书证通过文字、符号、图表来记载表达的内容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形式。最重要的书证是病例。(在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病历。)病例的产生方式不同分为主观病例和客观病例,存在形式不同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发生医疗事故在处理时,病例的封存和启封双方当事人应在场,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的病例可以是复印件。特别是可以证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或规范的教科书、相应医学文献等是很好的书证。病例的要求及书写

2、规范病历要注意备份保存”,因为一旦医院发生病历丢失,医疗机构将承担全部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型医院采用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务必要打印出来签名,否则其病历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如何在病历中挑刺找错1.住院病历(1)一般项目不全:单位、住址缺项等;(2)现病史记录不详细:主要病史收集及记载不完善,体格检查记录中个别缺少心界的记录;(3)诊断名称书写不规范:常用简称书写初步诊断及确定诊断。2.首次病程记录(1)缺少具体收入院的记录时间如记录到某年某月某日,应具体到某时;(2)症状、查体记录与住院病历完全一致应主要记载阳性症状、体征及有意义的阴性体征;(3)诊断、鉴别诊断不具体、不

3、详尽;(4)诊疗计划过于简单,无针对性。3.病程记录(1)上级医师查房简单,未体现教学意义;(2)病程记录未及时书写或书写不全面;(3)住院医师查房记录次数偏少、内容简单,无自己分析的意见;(4)缺乏对辅助检查的记录;(5)对辅助检查结果分析不到位。4.其他(1)知情同意书有空项,如:手术知情同意书无上级医师签字、输血知情同意书无签字日期;(2)化验报告粘贴不作者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务处100054规范;(3)字迹潦草、不易辨认;(4)病程记载与护理记录记录时间不同;(5)会诊记录无申请会诊时间及会诊时间。2.物证它是通过物理来证明争议过程的事实材料医疗事故中的物证有

4、:药物、血液制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尸体、手术中切除的组织…病理切片、X线、B超、MRI….MRI是核磁共振成像,英文全称是:nuclearmagneticresonanceimaging,之所以后来不称为核磁共振而改称磁共振,是因为日本科学家提出其国家备受核武器伤害,为表示尊重,就把核字去掉了。需要对物证进行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液进行保存时应通知血站机构人员到场尸体解剖是很重要的物证。尸体解剖中的一般注意事项尸解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有资格的法医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参加尸解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尸解应在48h内进行,有条件可

5、延长至7天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体解剖的几个重要环节的问题从事尸检人员素质不适应医疗纠纷处理的现实需要尸检质量不适应医疗纠纷处理的需要死因分析是医疗纠纷尸检确定死因的关键尸检报告证据性不强,存在的问题是过于简单尸检报告文书中,死因结论须论证充分,意见适当。当死因不明时,不能以死亡机理推断代替死因。对尸检病理变化要结合临床过程分析,尤其明显的病理改变或矛盾的病理改变,应加以说明。尸检结论的表述上的不当,常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责任认定与之脱节.构成纠纷处理的障碍。3.视听资料主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制作、储存,以图像、声音来证明争

6、议过程的事实材料如:,如心脏彩色多谱勒录像、DAS造影记录、24小时动态心电图,以及医院管理者在处理该医疗纠纷时有利于自己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如患方家属拒绝尸体解剖等。电子病例的优缺点:优点存储量大,信息完整,阅读起来比较方便;避免了手写“天书病历”的现象,易于患者辨认、掌握和理解;节约了就诊时间,减少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电子病历书写必须按流程进行,可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可以避免重复检查的发生,有效减少患者的看病费用;对医疗文书的管理、考核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缺点电子病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遇上医疗纠纷,患者会认为电子病历可能被院方篡改,从而质疑它的真实性,而且公检法机关也难于对其

7、认可。信息难于共享三种原因(流程标准化问题,国家对于医院电子化后相关的流程、规章、制度,我国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不平衡。)病历信息的安全性难以保障建立和维护费用较高4.证人证言《民诉》70条:凡是知道案情单位和个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即第三者证词。医疗事故中的证人证言即医生、护士、后勤、陪护人员对事故争议有关事实的陈述。证人资格:与证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一般需出庭作证,特殊情况经法院许可后,可以用提交书面证言、提交视听资料、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5.当事人陈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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