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相关疑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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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相关疑点问题探讨[原文出处]法律适用[正文1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劳资才盾F1益尖锐,如何更好地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耍。作为社会止义最后一道保障屏障的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很人程度上影响到这种才盾的最后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现实审判小出现的有关劳动争议的疑点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审判经验,以求对提高有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市判质量有所裨益。•、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问题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询置程序,在其制度设讣上完全不同于商事仲裁,其制度价值在于最短期限、最

2、大限度维持劳资关系稳定,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儿个问题。(一)冇关仲裁请求的审查问题: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点,即対仲裁请求的审查,其具体包括: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対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请求部分的独立性的审查。对丁•这些审查,F1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上的最终实施,故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杏,对于仅在诉

3、讼屮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中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F1起15tl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二)有关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仲裁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以仲裁认定的事实直接來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待研究。我

4、们认为,应赋予对方对具自认的事实的抗辩权,在无胁迫和具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但这些证据垄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三)有关仲裁费问题仲裁费从理论上来说应是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双方仲裁请求与仲裁机构支持的多少来由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的费用。我们认为,仲裁费作为仲

5、裁裁决结果的内容之一,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了诉讼,仲裁费当然可以作为诉讼请求Z—而诉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仲裁费承担的判别标准是什么?是按仲裁结果來定,还是按诉讼结果来定?我们认为,应根据当事人胜败诉比例来定,因为仲裁裁决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起诉讼后即不具冇法律效力,故应根据诉讼结果对仲裁费重新计算。(四)有关仲裁巾诉期的性质及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笫85条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6、规定来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屮诉时效起始之日,仲裁屮诉期与诉讼时效虽然制度设登不同,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故对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的正当理由的,应依法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基于中诉期的诉讼时效的性质,故也应存在中诉期的中止与中断制度上的设计。在仲裁中请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ZU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对于仲裁屮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

7、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以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九)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后,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变更诉讼主体包括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从而作出裁决。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存在原告对于白己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可以总接起诉。因为这个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己经过了仲裁程序,仲裁主体认定的错谋是法院应当纠正的,对于已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

8、纷,当然町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六)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一致的赔偿、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对于这个赔偿、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或有欺诈或胁迫存在的情形,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赔偿、补偿协议只要涉及到劳动关系纠纷的争议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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