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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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中市教中字第1000021453號函訂定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二、本要點適用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補校(以下簡稱各校)。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

2、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八、兼任、代課教師(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高級中學兼任不超過七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

3、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十、本校專任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

4、包括在內。十一、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一)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九十元。(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元。(三)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元。(四)學士學歷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仍以學歷為敘薪標準,即大學畢業者,敘一百七十元。(五)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敘二百四十五元,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敘三百三十元。(六)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

5、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七)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述規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八)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研究費)÷三十日=日薪。年終獎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於月底造冊,按月核支。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

6、、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要點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

7、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比率支給導師費。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聘期一週以上者應報本局核備,每學年以二個月為限。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內,依下列規定聘用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一)每控留教師員額一名,得自各校編制人員待遇預算額度內,每年以五十萬元為聘用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所需之人事經費。(二)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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