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与法案例学习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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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学习 案例讨论护士权利与义务护士条例第三章第12-19条规定: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

2、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权利与义务护士条例第三章第12-19条规定: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

3、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的法律责任护士条例31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4、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㈠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㈡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㈢泄露患者隐私的; ㈣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链接:护理情景某教学医院在带教过程中,未经病人(年轻女性)同意,使病人会阴暴露于二十几位青年学生之前,女病人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1、女青年的起诉理由能否成立?2、它属于哪一种法律问题?3、在护理

5、工作中如何尊重、保护病人?相关链接:护理情景某护士值夜班,例行工作完成,病人都安静入睡,护士伏桌闭眼休息。一患儿父亲发现病情变化,急忙到护士站告诉护士,护士随之来到病房,见小儿病情变化,马上找来值班医生共同抢救。但未能抢救过来,事后患儿父亲指责该护士上班打瞌睡失职,理由是病情变化应该是由护士发现,而不是由家属发现,护士则辩解并未入睡,病情变化不一定都能及时发现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

6、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案例3: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1)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6)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

7、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尸检:窒息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案例评析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基本是单一归责原则说。即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唯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放任

8、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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