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法律(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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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报道与法律(四)(b)2010春媒体侵害名誉权–民事案件选读李谷一案海灯法师案奚弘案毁容案中国改革杂志案**范志毅案**张靓颖案杨丽娟案**富士康案李谷一案(1991-2)李谷一诉汤生午、声屏周报社案情:歌星书唯一段时期未有演出被传患上艾滋记者汤生午专访书唯写成文章,刊登于声屏周报并注明「请转载」李谷一案(1991-2)文章提到,一名乐团领导打压书唯甚至公开说她患艾滋没有点名但描述:「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导」李谷一提诉讼,指文章侵害名誉权李谷一案(1991-2)案件特别之处记者坚持:1)文章有真实的消息来源:即书唯,文稿经她本人审对2)这是专访属纪实,只

2、需如实反映被访者所说不需向李谷一核实内容3)文章只想澄清事实,让读者消除疑问没有侵害原告的主观恶意4)没有在文章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只带有贬意李谷一案(1991-2)由于涉及两个名歌星引来数百媒体追访报社认为:肆意扩大侵权范围的指责不成立文章虽注明「请转载」但转载与否,由其他报刊决定,与报社无关报社又认为:李谷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做法不正当法庭曾尝试调解官司但不成功李谷一案(1991-2)法院判决:报道基本内容失实记者不尽职责,偏听一面之词报社未有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文章内容使用词语,包括:不知心怀何意、明显险恶、嫉恨等虽不构成侮辱但与事实不符,加重了对原告的侵害请转载扩大了侵权范围

3、李谷一案(1991-2)法院下令:停止侵害,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报社付2000元记者付500元精神抚慰金款报社付400元记者100元李谷一案(1991-2)报社输了官司后起初不肯道歉之后刊登道歉启事时,又擅自改动内容最高法院就如何处理,作批示但只说,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這是九十年代初,現在如不依法院判決辦,會有罰則)海灯法师案(1989-1998)记者敬永祥在海灯死后,撰文指海灯和徒弟范应莲自我吹嘘,弄假作虚,利用媒体造神从中获利,成为巨富文章先在内参出现,然后被转载官司历时近十年,出现多个难题,需要数次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包括:1)徒弟不是直系亲属,可否兴讼?2)投稿是否算

4、履行职务?3)在内参撰文,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有關答案見前一個課件奚弘案(1988-1997)奚弘诉《人民日报》案1988年7月《人民日报》刊出一篇文章指喀什市建筑管理局一名工会干事奚弘不专心工作,只爱告状全国多家媒体转载1988年8月奚弘告,《人民日报》侵害名誉权立案后报社近三年半未应诉法院多次催促有关方面亦不停对报社做工作奚弘案(1988-1997)1992年下半年《人民日报》只承认刊登该文不妥,但不是完全侵害名誉权法院开始调解,但不成功1992年底开庭两天,之后又调解1996年底报社通过法院,转交《向奚弘同志致歉书》1997年初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奚弘得到20万元赔偿毁

5、容案(1996-2000)王保京、王农业、陕西省礼泉县烽火乡烽火村村民委员会诉中国青年报社案1996年8月:记者卢跃刚在《中国青年报》发表调查性报道《蹊跷的特大毁容案》武芳被毁容,她指控说还有其他人参与作案,但未受法律制裁當中有烽火村的村干部包括副市长王保京的儿子王农业王保京、王农业和烽火村村委会以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起诉中国青年报社和卢跃刚要求赔偿损失480万元毁容案(1996-2000)2000年6月一审判決:报道严重失实,名誉侵权成立《中国青年报》败诉,赔:王保京(4万元)、王农业(3万元)和烽火村村委会(2万元)2000年11月二审判決:记者卢跃刚在文中无根据地指责烽火

6、村集体参与犯罪;王农业是漏网犯罪分子王保京包庇儿子王农业犯罪,其报道内容失实客观上已构成对烽火村委会、王保京、王农业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毁容案(1996-2000)中国青年报社以文章内容来源于对被害人武芳等人的采访而否认侵权要求王农业提供法院文书,证明“王农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中国改革杂志案**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案情《中国改革》发表两篇文章《谁在分“肥”》《“本刊关注:两种改制两重天》提到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侨房)作为‘一块大肥肉’被几家公司转来转去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亏损,职工下岗

7、文章提到大量数据和内里情況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侨房公司指文章将該公司列为企业改革的坏典型內容毫无事实根据,严重毁损公司名誉使这家取得了改革成果、有望腾飞的大型国有企业受到极大打击,经济损失惨重要求赔偿590万元(是当时最高的,考虑天河法院受理案件,最高可判600万元)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中国改革〉杂志案文章內容靠熟悉內情的举报人提供明白不举证就会输官司但要大前提还是要保护举证人举报人自愿出庭作证成为官司致胜的关键侨房公司敗訴负担案件受理费39610元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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