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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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问答—http://www—.clssn.com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三期”女工的保护,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不仅限于本企业的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员工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的保护也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你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单位强行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也回的话,那么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就是说,当劳务派遣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哺乳期的时候.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

2、二条第二款方签订的涉及到该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规定执行。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届满之前,除非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否则不能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给劳务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派遣单位。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届满的.用工单位也应当以劳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务派遣用工形式保持与该“三期”劳务派遣女(

3、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员工的用工关系.直至其“三期”结束中心)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也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简称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我国立法将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称之为监护人替代责任,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对于精神病人,均应设定监护人,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不是监护人,而是亲权人,是以其亲权人的身份,成为法定代理人,只有父

4、母双亡,或者丧失亲权等,才可能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因此,以监护人替代责任称谓这一制度,并不周延,以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称之,最为准确。形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民法通则》混淆了监护权与亲权的界限,将亲权混同于监护权。亲权与监护权具有明显的界限,是两种不同的身份权,应当加以区别。44l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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